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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湖南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考试要点:国家机构的区别

推荐:湖南事业单位招聘网2017-06-30 10:17:35 | 来源:湖南中公教育

【导读】

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考试要点《国家机构的区别》,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。

事业单位考试中,经常出现宪法中国家机构的知识点,今天为大家梳理一下。

一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

1.性质

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,行使国家立法权和决定国家生活中的其他重大问题。

2.组成和任期

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。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。

3.重要职权

(1)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。

(2)制定和修改国家基本法律。

(3)对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、决定和罢免。

(4)决定国家的重大事项。批准省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;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;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。

二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

1.性质

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,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的机关。

2.组成和任期

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,副委员长若干人,秘书长,委员若干人组成,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。委员长、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。

3.重要职权

(1)立法权。

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、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,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。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,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,广泛征集意见,科学论证评估,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,确定立法项目,提高立法的及时性、针对性和系统性。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委员长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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